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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应

#股权 最新修订 |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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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张雄涛律师在线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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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处理股权方面的问题很专业
态度好推荐!给我定制了解决方案,问题解决了
可靠专业能力强,股权方面处理经验丰富
经验丰富经验足口碑好,擅长多领域法律问题解决了我的困扰
回复很快擅长代理股权及多种案件
形象专业很快就回复我了,处理问题很高效
律师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如下条款:
鉴于条款、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
满足以上情形的,则具有法律效应。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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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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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他人怎么写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他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书写的时候,需要写上股权出让人、股权受让人的名字、住址等的信息,然后需要将转让的价款、股权受让双方享有的权利、一方违约后的处理方式等也写进协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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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私人股份转让怎么写
写明转让方、受让方信息、公司信息、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额、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属问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然后双方签字写上签订日期即可。
1w浏览2025-02-02
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甲债权到期的当日,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流程可以确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为串通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提供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负担很大的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银监会提供的调查材料是法院最终得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具有相当说明力的证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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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股份转让怎么写
写明转让方、受让方信息、公司信息、转让股份的具体数额、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归属问题、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然后双方签字写上签订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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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私人股份转让怎么写
私人转让股权的合同的格式和其他合同并无区别,主要还是其中的内容,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合法。股权转让是指公司供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1w浏览2025-01-24
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甲债权到期的当日,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流程可以确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为串通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提供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负担很大的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银监会提供的调查材料是法院最终得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具有相当说明力的证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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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怎么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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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应
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如下条款:鉴于条款、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满足以上情形的,则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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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甲债权到期的当日,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流程可以确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为串通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提供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负担很大的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银监会提供的调查材料是法院最终得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具有相当说明力的证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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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应该首先写清楚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一些身份基本情况,其次就是关于转让的价格期限以及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当然了,关于一些其他的问题也是可以有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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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股权变更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主体,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2、转让标的。3、转让股权的每股单价及股权转让金总额。4、转让股份的交割日。5、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6、出让方的义务;7、受让方的义务;8、协议的生效日;9、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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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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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写个人股份转让合同的时候,主要就是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在写首部的时候,就是将双方的基本信息写清楚就可以,而正文主要就是条款里面的内容,要写仔细了,最后就是尾部,主要就是要注意格式方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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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撰写股权转让协议范本时,需包含:双方信息、转让标的、价格与付款方式、交接事宜、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此外,还需注明协议生效条件、版本、签署地点等信息。确保内容详尽清晰,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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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了解到有些公司因为恶意股份转让被罚了,请问恶意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算恶意股份转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恶意股份转让的问题,解释如下:
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交易合同,致财产转移,损害其利益,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实务中,要试图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属不易,债权人需要负担相当大的证明责任。下面以一则现实中发生的股权转让案件为例,介绍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行为无效认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如期还款的重大不利事件发生,遂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宣布该债权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障债权实现,遂向法院请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偿还借款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权提前到期当日,乙与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财产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过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登记。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故意逃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确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恶意串通,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认为变更程序有效应属合法;甲则提供了银监会出具的调查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乙取得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成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形式将500万元支付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转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形成的资金缺口,乙实际上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过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所有业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成。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应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但乙拒绝提供有关财务资料,致审计结论无法有效完成。另外,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乙与丙存在恶意转让股权的事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主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甲债权到期的当日,故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支付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际流程可以确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支付事先做了充分的准备,以通过上述资金划转方式造成丙已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客观上有利于为串通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提供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要负担很大的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银监会提供的调查材料是法院最终得以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的关键证据,并以此为核心,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具有相当说明力的证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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