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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后内容不一致司法解释

#合同纠纷 最新修订 |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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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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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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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后内容不一致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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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致死刑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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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196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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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致死刑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致死刑法解释内容是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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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196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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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内容是对于逃逸以及致人死亡以及量刑处罚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解释,逃逸主要指的就是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避免存在救助的义务而实施逃跑的行为,并且正是因为这种逃跑才会导致人员死亡,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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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196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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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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