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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暴力犯罪辩护 最新修订 |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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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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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存在。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
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
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
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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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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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终止
在聚众斗殴中,犯罪终止是可能存在的。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斗殴,或者采取了有效的防止情况恶化的措施,展现出了自主的意志,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终止。在司法认定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比如放弃的时间、采取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裁判,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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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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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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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存在。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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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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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终止
10w+浏览2024-11-22
聚众斗殴罪有中止吗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到多人参与的暴力冲突。在这种犯罪中,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即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聚众斗殴之前,首要分子劝阻其他人参与,或者在斗殴过程中,行为人突然悔悟并制止了其他人的行为,这些情况都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动。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是指他们是否有放弃犯罪的意图,而客观行动则是指他们是否采取了实际行动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总之,聚众斗殴罪中的犯罪中止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犯罪中止就可以轻易地被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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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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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中止
10w+浏览2024-11-22
聚众斗殴罪存在未遂吗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有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其特征是召集多人形成团伙,进行暴力冲突,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此类行为直接威胁公共秩序和个体安全,达到了刑法的制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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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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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是否存在中止形态
10w+浏览2024-10-06
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
众斗殴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既遂,不需要真的打起来,也因此本罪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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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斗殴中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 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 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难点主要存在于在整个聚众斗殴罪既遂的情况下,其中的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互相联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实行犯中某一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中止,应当以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中,存在两种立法模式,即客观说和主观说。如《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行为人自动中止或者防止其结果发生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要求行为人自动中止的行为足以使整个犯罪行为不能继续发展或者犯罪结果不能发生,否则,即使个人中止犯罪,也不能按犯罪中止论。这属于持客观说的立法模式。而《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共同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的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果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就是说,由于中止犯的主观放弃,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减少,所以,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如果某些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应视其诚挚努力而免除处罚。这是持主观说的立法模式。有学者指出,由于在某些共同实行犯中,每个人的行为又有其相对性和不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聚众犯罪某个行为人自动中止了其本人的聚众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是中止犯。这就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也有学者指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应区别结果犯和行为犯,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中止犯不应本人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而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另外对于共同实行犯中的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对于聚众斗殴罪,在整个聚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某些个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在案件中的作用加以具体分析。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到达现场后,看到形势不对而自动逃离现场,或者虽然劝阻了其他参加者,但是劝阻无效,殴斗行为仍然发生的,就不能按照犯罪中止论处。但是对于积极参加者,虽然其在聚众过程中积极准备工具,但是到达现场后因害怕而自动中止继续实行斗殴行为的,就可以考虑按照犯罪中止的处罚标准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由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亦可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聚众斗殴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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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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