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