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被控告人甲系**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开发公司”)的员工,其自称为水电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的助理,2016年1月,甲向控告人承诺可以帮助控告人承揽水电开发公司的多项工程,但需支付一定的“好处费”。此后,被控告人陆续向控告人提供了“**新建工程 ”及“**新建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等工程设计资料,并指示控告人向水电开发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及进行投标,控告人先后向水电开发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投标过程中,控告人按照甲的指示先后向甲转款160万元。
水电开发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控告人发放**工程《中标通知书》,同时也承诺将另一工程交由控告人承揽,但水电开发公司迟迟不与控告人签订工程合同,控告人多次找水电开发公司了解情况,但水电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签订合同也拒绝返还控告人支付的款项。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为其办理刑事案件的控告工作。
2. 办案难点及重点
本案难点在于案件性质的界定问题,究竟属于诈骗刑事案件亦或经济纠纷,其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厘清问题,重点工作是梳理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如何组织证据及与办案机关沟通。
3. 代理经过
收案后,律师经与当事人沟通,通过渠道调查水电开发公司因该工程涉嫌诈骗工程保证金等钱财、其他受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同时组织相应的证据,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案件受理工作,律师与当事人通力合作,通过与办案机关联系成功将被控告人送至公安机关。后期办案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的性质,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对被控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4. 结案结果
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并对被控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控告人返还了部分款项并对剩余款项出具了还款计划。律师的工作得到当事人及办案机关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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