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纠纷,法院究竟是基于何种原因判决离婚?
【案例一】
顾女士与徐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顾女士认为由于当时仓促结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脆弱,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打架,这段婚姻已令顾女士感到身心俱疲,于是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审理查明,顾女士与徐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顾女士认为两人感情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和婚后关系尚可,且徐先生主张夫妻感情无明显问题不同意离婚。虽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就此破裂。虽然顾女士主张徐先生有家暴及出轨行为,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对于顾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
黄女士与茅先生于2018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自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日益凸显,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消磨殆尽。黄女士曾于202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当时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未予准许其离婚。现黄女士认为双方感情不曾有任何好转,于是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与茅先生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1月黄女士曾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现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审理中,茅先生主张夫妻之间无大矛盾,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法院认为,两人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虽婚后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但这在婚姻生活中实属难免,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两人的婚生子尚且年幼,若双方相互尊重体谅对方,感情还是有修复可能,希望双方审视各自在婚姻中的问题,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对于黄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上述的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并不是以大家经常认为的“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肯定判离”以提起离婚的次数为标准判断的。其实,法律对于判决离婚的标准有明文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与原则,同时法条中也明确罗列了几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上述的两个案例中均不存在离婚的法定事由,而且女方均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真实、完全、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法院依法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的标准增加了一款全新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当第一次离婚起诉被驳回后,只要双方分居满一年,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离婚,不再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全新规定让离婚不再是夫妻之间的相互拉扯与消耗,而是变成了一个简单的时间问题。
婚姻生活难免发生矛盾,夫妻双方还是应相互体谅与理解,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共同携手经营美好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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