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退伙之后,当初的投资款能直接主张返还吗?
【案情简介】
小莫与小徐是关系非常要好的大学同学,毕业之后两人打算合伙开一家美甲店。后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小莫出资7万元,小徐出资3万元,且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小莫为70%,小徐为30%,合伙经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某美甲店。协议还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资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盈余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不足清偿时,以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后由于经营不善及新冠疫情爆发等原因,美甲店生意一直惨淡。小徐多次联系小莫要求退伙,并且主张小莫返还其出资款3万元。但小莫认为,双方并未就小徐是否退伙达成共识,且就算小徐退伙也应当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而不是简单返还其出资款。由于两人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小徐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小莫与小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小莫出资7万元,小徐出资3万元,且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小莫为70%,小徐为30%,合伙经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某美甲店。双方还约定,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资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盈余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不足清偿时,以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2020年6月小徐联系小莫要求退伙,小莫答复7月回复同意与否。2020年7月4日,小徐再次联系小莫是否同意其退伙,小莫未回复。2020年7月17日,小徐第三次询问小莫退伙的答复,小莫回复准备把美甲店转让,之后就清算。现小徐主张其已于7月17日退伙,并且要求小莫返还3万元出资款。法院认为,首先,小徐在7月17日再次要求退伙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了将美甲店对外转让的合意,鉴于小徐与小莫合伙经营的内容即为该美甲店,故应视为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系争协议即于该日由双方合意解除。故对小徐于7月17日退伙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合伙事务的结束,不论是退伙、合伙终止还是合伙解散,均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及分割,鉴于小徐的出资款3万元均付至小莫的账户,且小莫自始至终负责店铺经营事宜,故小莫应就清算后的款项向小徐承担支付义务。自2020年3月20日至7月17日期间,有三份明细账目(4月至6月)予以佐证收支情况,合计亏损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小徐按约实际应承担其中的30%计算为6000元,差额2.4万元小莫应返还给小徐。故法院最终判决:1、确认小徐与小莫签订的合伙协议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二、小莫返还小徐出资款2.4万元。
【律师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小徐与小莫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未对合伙的期限进行约定,该合伙就视为不定期的合伙。不定期的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伙,且小徐在7月17日再次要求退伙时,双方达成了将美甲店对外转让的合意,故应视为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该合伙协议即于该日由双方合意解除于法有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以及《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在退伙或终止合伙关系时,退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的,应先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之后再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本案中,小徐出资3万元,占30%份额,且有证据证实美甲店亏损2万元。故法院判决小莫返还小徐2.4万元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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