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有物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先生、刘女士及女儿小陈,以及陈先生的父母一起购买了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2018年8月,陈先生与刘女士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因各方共有的基础丧失,现陈先生为分割该房屋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与刘女士原系夫妻,两人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陈。2014年,陈先生、刘女士及女儿小陈,以及陈先生的父母一起购买了上海市松江区某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2018年8月,陈先生与刘女士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现陈先生为分割松江区房屋诉至法院。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陈先生分别给付刘女士及女儿小陈房屋折价款240万;2、陈先生履行付款义务后,系争房屋归陈先生及其父母三人按份共有,陈先生及父亲每人享有40%的房屋产权份额,陈先生的母亲享有20%的房屋产权份额;3、刘女士及女儿小陈配合陈先生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当事五方各自承担。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在法律上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基于共有人之间存在特定共同关系所建立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间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基础。共同共有通常只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和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而按份共有对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作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由于共同共有多数情况下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共同关系一旦丧失就无所谓共同共有。本案中,陈先生与刘女士已经离婚,需要分家析产,家庭共同财产也要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协议分割。共有人对分割共有物达成分割协议;二是裁判分割。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分割共有物。而裁判分割具体方法也有三种,即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共有财产从物理属性上适宜分割,而且分割不减损财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是将欲分割的共有财产变价为货币,然后再在共有人之间分割;折价分割是将共有财产给予共有人中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取得财产的共有人给予其他共有人一定的金钱。本案为折价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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