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忙带娃后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小张系老张之子,小张与小刘于2006年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子小小张,2013年小张与小刘因夫妻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小张由父亲小张抚养,母亲小刘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从小小张出生时起,作为父母的小张与小刘就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也很少负担任何费用。小小张一直由爷爷老张抚养,其生活与学习的费用也基本由爷爷老张负责。老张多年来一直要求儿子与前儿媳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并支付孙子小小张多年来的生活费及学费,但小张与小刘均不予理会,老张无奈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湖南省怀化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小张与小刘于2006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小小张。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儿子小小张由男方抚养,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儿子小小张课外培训学习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女方负责其中一项学习费用。法院另查明,小小张现与爷爷老张共同生活,2018年5月、2018年7月至今母亲小刘未再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给小小张。2018年6月,小小张在培训学校进行三年跆拳道学习,共计学费7200元,母亲小刘支付学费6000元,剩余1200元由爷爷老张负担;2018年7月,小小张在英语学校学习三个学期,共计学费2850元;2019年小小张进行了三个学期的书法培训花费1800元。英语及书法学习课程费用均由爷爷老张支付。
法院认为,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的义务,即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抚养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老张并没有法定义务抚养孙子,却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其索要“带孙费”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怀化本地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情判定给付老张“带孙费”1万元/年,2013年8月30日至今共计6年。因小张与小刘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小小张由父亲小张抚养,随同其生活,母亲小刘每月给付抚养费。故老张所主张的“带孙费”应由小张承担。关于小小张其他学习费用承担的问题,小张与小刘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课外培训学习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女方负责其中一项学习费用”,因小刘支付跆拳道学习费用6000元,剩余1200元也应由其负担,剩余英语及书法学习课程费用应由小张负担。最终,法院判决前儿媳小刘支付老张1200元;儿子小张支付老张64650元。
【律师分析】
本应安享晚年的老人,却无私地帮助子女照顾孙辈,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但子女却对孙子不闻不问,连抚养费都不愿承担,导致老人无奈诉之公堂,令人唏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小小张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代为照顾孙子的老张完全可依照无因管理制度向小小张的父母索要“带孙费”。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子女,应当对老人多一些关心和关爱,少一些“亲情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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