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用我的钱去讨好婚外小情人?没门儿!统统给我还回来!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20年通过网络相识,后两人逐步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随后的交往中,张先生主动告知了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王女士在得知张先生系有妇之夫后不但没有与其分手,反而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交往期间,王女士的大多数开销均由张先生提供,除此之外,张先生还多次赠送王女士名牌皮包和高档手表。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上述花销均是由张先生偷偷挪用家中存款提供。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外恋关系最终被张先生的妻子杜女士发现,随后杜女士要求王女士归还张先生为其负担的花销共计10万元。但王女士认为该笔款项系张先生的赠与,自己无需归还。双方协商不成,杜女士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杜女士与张先生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婚外异性王女士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张先生陆续负担王女士的日常开销4万余元,后又赠送其名牌皮包和高档手表价值5万余元,总计花销10万元(均有消费凭证、发票)。现杜女士认为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利,主张确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款项的行为无效并且要求王女士返还赠与款10万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与杜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王女士,该行为侵犯了妻子杜女士的财产权利,当属无效,杜女士据此要求王女士返还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辩称不清楚张先生的已婚事实,系受张先生的欺骗,但对此王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作为成年女性,应当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在其与张先生交往并受赠财产期间,始终未对张先生的婚姻状况进行合理确认,其受赠行为难言善意,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1、确认张先生赠与王女士10万元款项的行为无效;2、王女士返还杜女士10万元。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讲究你情我愿,但是出轨一方对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此外,律师特别提醒,处理这类案件,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婚外异性之间财产赠与行为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先生将婚内财产擅自赠与婚外异性,是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王女士也非善意取得,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王女士返还赠与款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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