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2018年来到上海后承租了王先生位于徐汇区某处的房屋,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五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月租金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人民币60000元,后吴女士将该房屋转租给案外人陈小姐,租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月租金为4500元。2021年8月初,王先生临时提出要提前解除与吴女士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吴女士立即交出钥匙归还房屋。吴女士提出因王先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系违约,王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吴女士认为因租期未到,王先生还应补偿其在出租房内的装修费用。后双方为此多次协商均未果,故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装修补偿金。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呢?
【审判结果】
本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吴女士与王先生于2018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将徐汇区某处的房屋出租给王女士使用,租赁期为五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月租金为2900元。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人民币60000元。后吴女士因工作原因,需另寻他处租房,便将该房屋转租给案外人陈小姐,吴女士与陈小姐约定租期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月租金为4500元。2021年8月5日,王先生向吴女士提出,其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吴女士立即交出钥匙并归还房屋。现吴女士诉请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装修费用。因本案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先生支付吴女士装饰装修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25000元。
【律师分析】
为了提升生活品质,部分租房族会按照自己的喜好和品位对承租的房屋进行或大或小的装饰装修。简单的装饰装修很容易在房屋租赁期满后恢复原状,但有些装饰装修却难以拆除。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承租双方极易因装修问题产生纠纷,例如本案。
本案系出租方违约,承租人要求出租方承担装修补偿费纠纷。关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法律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案系出租方违约,承租人要求出租方承担装饰装修补偿费于法有据,又因双方调解意愿较强,故具体补偿金额经法院调解后确定。
除法律规定外,如双方对装饰装修费用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律师提醒,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装饰装修的费用负担有其他安排,双方最好做明确的书面约定,即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房屋装饰装修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严格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免使自身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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