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女儿随父亲生活,但父亲一直未将女儿接回,女儿仍随母亲共同生活,那么母亲抚养女儿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是否可以向其生父追偿?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因原告母亲单某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单某与季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单某离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单某与季某自愿离婚,并约定大女儿随父亲季某共同生活,小女儿随母亲单某共同生活,双方各自负担随其生活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离婚协议签订后,大女儿仍随单某共同生活,季某未支付大女儿的抚养费用。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季某支付代抚养大女儿期间已支出的抚养费用2万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虽然直接抚养了本应由被告季某抚养的大女儿,但该抚养费的追索权利主体不是单某,而是未成年的大女儿。现单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经释明,单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追索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而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故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单某虽然履行了被告季某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但不属于代被告季某履行义务,其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要求季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只能以大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大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季某支付抚养费。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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