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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乳房部分坏死,法院判决医美机构方承担90%的民事责任

2023-02-21 17:38 159人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美也有了更高的追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医疗美容来提升颜值。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大家的“命运”各不相同,有人心满意足,有人遗憾后悔。激光、注射、微创手术、植入、再造,随着整形改变程度的升级,手术风险也随之增加。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吴女士在某美容医院住院,入院诊断:双侧乳房产后萎缩伴重度下垂;处理:拟于今日在静脉复合麻醉下行双侧乳房垂直双瓣再造术+隆乳术。

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之后,吴女士于当日签署了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在某美容医院施行手术。该同意书上吴女士手写注明:手术名称:乳房外型再造术(倒T型切口+双环切口)、腺体悬吊术+乳房着色改小术+假体植入;麻醉方式;镇静间痛麻(静脉全麻)。该同意书上另载明;医疗美容手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料性,可能会出现某些并发症,若出现上述情况,请就医者及时就医,医患双方积极配合处理,共同协商解决。 

吴女士的日常病程记录中载明:3月4日给予换药,换药见双乳下极垂直切口可见局部皮肤血供不佳,右侧有一块33CM可疑缺血区域,左侧一块约20.5CM可疑缺血区域;3月5日,皮缘可疑缺血位置同前。继续给予抗感染、活血、对症、支持等治疗。

当天,吴女士要求出院,告知出院后注意胸部敷料的固定及切口的保护,如果假体位置发生位移及皮瓣缺血必须立刻回医院复诊后。出院记录载明:双乳下极垂直切口可见局部皮肤血供不佳,右侧有一块33CM可疑缺血区域,左侧一块约20.5CM可疑缺血区域。出院诊断:1、双侧乳房产后萎缩伴重度下垂;2、切口缘皮瓣缺血?出院医嘱:1、回当地后继续遵循我院丰胸术后护理;2、建议发现形态不佳及皮瓣缺血时及时同我院联系;3、建议1个月,3个月,半年来医院复诊。不适随诊。

之后,吴女士感觉术后不适,遂于2020年3月17日,前往某大学附属医院求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乳房整形术后感染;2、乳房部分坏死;3、乳房假体植入术后。

3月24日,该医院对吴女士进行了手术:双侧乳房清创+皮瓣转移术+刃厚皮植皮术。手术经过:左乳房下极沿纵形切口2CM*8CM全层坏死,有黑色痂皮,按压有少许分泌物渗出。右乳着色处下方4CM*5CM全层皮肤坏死,表面为黑色痂皮,表面有少许渗液。触诊可触及双侧乳房内人工材料,双乳明显压痛。4月13日,吴女士从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乳房整形术后感染;2、乳房部分坏死;3、乳房假体植入术后。出院医嘱:1、建议全休三月,加强营养,避免手臂过度活动及提重物;2、双侧乳房及大腿取皮区局部抗疤痕治疗半年至1年;3、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维权过程】

本以为整形手术后能够解决之前存在的问题,可没想到整形术后情况反而越发严重,吴女士身心俱疲。她当即向法院提起讼诉,并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为自己实施整形手术的美容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该美容医院及其所属医疗公司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2021年3月8日,湖南省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载明鉴定结论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吴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吴女士双侧乳房术后感染、皮肤坏死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吴女士的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庭审中,鉴定人释明护理期的护理标准为一人护理。 

 

 

【司法裁判】

法院根据全部证据材料,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及相关事实、医院与患者之间的过错及原因力,确认某美容医院应承担90%的民事责任。

因为该美容医院为某医疗公司的分公司,而且两者之间财务不独立,故法院依法确认某美容医院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属医疗公司承担,最终判决:医疗公司退还吴女士医疗费91000元,赔偿吴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听证费共计54312.3元。

判后,双方均不服从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但法院开庭审理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最后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吴女士提出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希望法院判决美容院或医疗公司赔偿其三倍消费金额,但一审、二审法院都未予以认可。

理由是:“尽管医疗公司在医疗告知方面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规范,但有关名称告知的情况、名称的差别等因素已经在责任划分中予以充分考虑,该缺陷也未达到构成欺诈的程度;同时,根据鉴定意见书及医疗公司执照、李某2医生的执照,能够认定医疗公司、李某2医生具有相应的手术资质,因此,吴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对吴女士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因此本案定性为就诊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普通消费行为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小贴士】

在发生医疗美容纠纷以后,医患双方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解决纠纷;

二是患者可以选择与医院进行调解,也可选择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是在医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便需要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患者或者医疗机构一方,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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