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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被判承担80%责任!赔偿37万余元!

2023-03-03 11:28 209人阅读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臂丛神经根牵拉损伤,引起上肢运动障碍。常见于难产、臀位、肩娩出困难的新生儿。过度牵拉上肢,可造成臂丛神经过度牵拉受损,多见于足月大于胎龄、体重偏大的胎儿。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汤某因足月临产,到A医院待产。A医院给汤某做了检查,初步诊断为:3产1,孕402/7周,纵产式,右枕前位,临产。

2018年12月25日11:00,患者出现规律腹痛,持续30秒,间隔3-4分钟。汤某及其丈夫共同或分别签署《分娩告知书》《X道分娩同意书》《入院沟通》《产后沟通》《出院沟通》等材料。

2018年12月24日13时50分,汤某自然分娩一男婴(即马某),产后诊断:孕3产2,孕402/7周,纵产式,右枕前位,自然分娩,巨大儿,肩难产。治疗原则:产后给予促进子宫收缩、抗炎等对症治疗。新生儿左侧手臂暂制动,一周后功能锻炼,必要时专科治疗。

当天晚上,马某因出现“呼吸急促、心率波动、血样波动”等病情,在A医院护士的陪同下,到B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巨大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呼吸困难待查,不排除湿肺可能,建议住院观察。

2018年12月25日,马某前往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炎、新生儿窒息、巨大儿、左侧臂丛神经不全损伤,共住院14天。2018年12月27日,汤某从A医院出院。

 

后续,马某又多次前往D医院治疗,但一直未见好转......

2019年10月10日,A医院与汤某达成《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形成合作关系,由A医院帮助代售汤某经营的营养食品,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随后,因为该协议未履行,汤某及其丈夫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2019年,汤某与A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汤某分娩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康复年限及费用、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汤某的分娩行为存在过错;A医院的过错与汤某之子马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的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马某康复期限为2年,结合XX省医疗机构一般收费情况,建议每月的康复费用为8000元;马某护理期限为2年;马某营养期以60天为宜。

另外,A医院还存在未如实记录的过错。综合考虑过后,酌定A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马某医疗费、交通费、异地就医门诊伙食补助费、陪同人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房屋租金等共计370,154.40元

后续,马某不服判决,又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案涉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问题。马某认为病历存在伪造、篡改,但是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材料既有A医院提供的案涉病历,又有马某提供的相关诊疗资料,在双方共同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应推定双方对各自提交鉴定材料的认可。

因此,对于案涉病历中部分记录的时间存在错误,相关诊疗事实没有如实记录的行为,可以说是不合规范,但不能据此认定病历被伪造、篡改。

【小贴士】

病历的伪造、篡改,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就诊时候一定要注意:

1.伪造患者或家属的签名;

2.伪造家属拒绝配合治疗;

3.伪造其他医生及上级医生签名;

4.伪造、篡改病程记录;

5.伪造护理记录;

6.伪造医患沟通记录;

7.伪造病情告知书;

8.伪造病人的症状、体征;

9.伪造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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