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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店买到3瓶“假茅台”,法院判决食品店返还货款,三倍赔偿4万余元!

2023-03-03 11:41 125人阅读

对于中国人来说,有一种饮品,那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白酒。尤其是春节期间,对于白酒的需求,可以说是越来越大。在这种时候,部分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便开始了制假售假的行为。那么,如果花大价钱,反而买到了假酒,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付某以4500元/瓶、总价13500元,在食品店处,购买了3瓶酒外包装飞天(带杯)茅台酒,三瓶酒的出厂编码分别为:03582、03725、03591,还注明了生产者信息、条形码等。

购买当日,付某就开封1瓶(出厂编码03591)饮用。但在喝的过程中,付某感觉酒不太对,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于是,便自行到某酒类App委托进行鉴定,经过鉴定,买到的确实是假酒。

2022年5月,付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出厂编码03582、03725两瓶未开封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属假冒茅台注册商标产品。另一开封出厂编码03591酒,因茅台公司产品鉴定规定未作鉴定,事发时该类茅台酒市场售价为4500-5000元/瓶。

经过调查,涉案3瓶酒来源:2021年疫情封控期间,一徐姓老板赠予王某和徐某、吴某每人各一瓶,王某三人以1800元/瓶卖给食品店。 

【司法裁判】

后续,因为和食品店就赔偿事宜没能沟通妥当。于是,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调查,掌握了相关证据后,法院作出了判决:食品店返还付某货款13,500元,赔偿付某40,500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本案中,食品店向付某出售的3瓶中的2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侵权产品,另一开封酒因茅台公司规定未作鉴定,但食品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与已鉴定的2瓶酒的来源有何不同,该举证不利后果应由食品店承担,故应作同类产品推定,另一瓶已喝的“茅台”,也系假冒茅台酒侵权产品。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食品店出售假茅台酒可以认定存在欺诈行为。虽然食品店抗辩付某知假买假,不应享有要求赔偿权利。但经过调查,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付某知假买假,食品店该抗辩举证不足,不足以采信,仍需进行相应赔偿。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因为高利润,大牌仿冒酒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如果不幸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大家一定不要想着自认倒霉,息事宁人,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消除假冒伪劣现象。

当然了,大家也要明白一个道理,任何产品都有自己的生产成本,如果选购的商品售价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大概率会买到假货!

另外,春节期间,高兴时候难免会想喝两杯。大家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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