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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医疗器械致死,赔31万余元!经营者责任如何认定?

2023-03-03 13:02 124人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养生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重视,市场上就出现了一些产品,打着“健康养生,免费体验”的名义,招揽老年人参与体验活动。而且,很多器械,很有可能并不正规。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3日至同年4月11日,赵某在A医院住院8天。入院出院诊断均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出院医嘱:定期监测血压、血糖、血脂等危险因素,注意血系列、凝血系列、肝功能的变化。

2016年9月11日下午4:30左右,赵某经过姐姐介绍,骑摩托车到雷某经营的服务中心治疗。中心的服务人员王某在体验人员登记表上例行登记了赵某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住址、报名时间、介绍人、病症(脑梗),让赵某看了版面上半导体激光治疗仪ZQL型(袖珍型)产品的相关介绍,测量了血压。

测完血压后,王某称血压不超过160能做体验。随后,赵某花了10元钱买了鼻夹,由王某指导,将半导体激光治疗仪ZQL型(袖珍型)插入鼻孔通电,作激光治疗体验。按中心常规,顾客免费体验每次30分钟,每个鼻孔15分钟。

当日下午约5:06,赵某边体验激光治疗,边与坐在后排的弟弟聊天。体验到下午5:35,赵某鼻孔的治疗线掉在地上,低着头,喉咙发出异常声音。弟弟急忙呼叫王某等人围拢过来掐人中、掐虎口,让赵某服用硝酸甘油,并拨打了120、110。 

17:45,A医院120急救人员到场检查,其院外病案记录写明“初步印象猝死、心源性猝死?”,院外普通病历简单病史写明“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10分”。110随即到场拍照,并提取、封存了赵某曾体验的治疗仪。

后续,双方就赔偿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服务中心经营人雷某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了解了事件发生经过,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后,法院酌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2263.75元

【小律释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在本案中,经过调查,赵某体验使用的半导体激光治疗仪ZQL型(袖珍型)是三类医疗器械,而雷某无证据证明其被依法许可经营涉案三类医疗器械。依据规定,法院认定其无资质经销半导体激光治疗仪ZQL型(袖珍型)。所以,雷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日常生活中,免费体验医疗器械的事情还真的不少。消费者们,尤其是老年人群和本身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一定要多加辨别,不要轻易体验。生病了就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以免耽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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