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各行各业的竞争可谓相当激烈。对此,很多企业为了防范离职员工同业竞争等相关问题,纷纷采取起了竞业限制的措施。但如果竞业限制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员工违约的话企业还能得到赔偿吗?
案情简介(备注:当事人系化名)
2006年7月25日,胡飞进入塑达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月工资为430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约定:1、胡飞有义务为塑达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身份、任何方式参与与塑达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一经发现,塑达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由胡飞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承担法律责任;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A公司有权要求胡某在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于A公司的竞争对手、分销商、代理商和A公司的替代品供应商;3、胡某如果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胡某需要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A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A公司和胡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签订了《保密协议》一份,对A公司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了约定。A公司按照每月180元向胡某支付了保密津贴。2014年2月21日,胡某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B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设立登记,营业范围与A公司相近似,其法定代表人为候天,系胡某的配偶。对此,A公司认为胡某违反了双方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1、胡某立即从事竞业禁止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业务;2、胡某赔偿违反竞业禁止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双方辩论
胡某答辩道:1、公司虽然与其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并没有约定A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应属于无效;2、劳动合同的文本系由A公司提供,竞业限制条款也为A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亦应被认定为无效;3、胡某配偶候某的投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胡某的个人投资行为,且工业铝型材产品的加工并不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只要懂得设计和制图就可以加工、生产,并无任何商业秘密可言,而竞业限制强调的是禁止“经营”或“参与企业对手的经营”行为,公司的设立不代表其已经开始经营,故申请人以公司设立为由就认定胡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辩称: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格式条款一般只有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领域内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每年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胡某均未提出异议。胡某离职后在其配偶开设的与A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的有关约定。
法院认为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一为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关于双方仅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该约定无效。对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瑕疵一般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缺乏主要条款时,合同不成立,但合同缺乏一般条款时,可以事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弥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属于缺乏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在未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而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弥补,平衡双方的利益。其次,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文本均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劳动合同的订立,仍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双方仍然可以协商,格式合同则一般不与对方协商,劳动合同的条款并不等于格式条款。双方未约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也不能认定为该约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如前所述,双方未约定的权利义务仍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弥补,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故,胡某认为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胡银华是否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胡某配偶候某开设的公司与塑达公司的经营范围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B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布的销售热线为......,原审庭审时,A公司当庭演示了在微信中搜索手机号码......的用户资料即为“胡某”,足以证明胡某参与了B公司的销售工作,故胡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胡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成立,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酌情判令胡某应赔偿A公司50000元并无不当。
实务认知
根据本案可得知,公司与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未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赔偿标准,此种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其次,关于违约的赔偿问题,由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的金额计算标准,故现实中,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处置,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抑制违背诚实守信、法律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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