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卓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小郑。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小郑由父亲郑先生抚养,母亲卓女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卓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郑先生不良生活习性的相关证据,称其不宜抚养女儿。
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变更小郑抚养权为卓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小郑从父母离婚诉讼期间至今仍然跟随父亲郑先生生活。
故郑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小郑抚养权由其进行抚养。
法院判决结果:
小郑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郑先生进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郑先生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戒除不良生活习性,且有定期到派出所进行报告、检验。根据郑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且小郑今年八周岁,其表示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愿意跟随父亲郑先生一起生活。而母亲卓女士在外打工,寄住在亲属家中,不能给女儿提供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综上,小郑由父亲郑先生抚养较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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