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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如何索赔

2024-03-14 15:21 52人阅读


对于工伤事故,大部分劳动者均有一定了解,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以及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一般都属于工伤,并且单位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离职时可以要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1、 但社会中大量的存在的情况是承包工程的单位招聘大量建筑工人,或者是将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工地工人受伤后,往往收到伤害无法得到补偿,因为单位有的没有为工人购买保险,有的只购买了意外险,对于工人停工休息、营养护理等损失无法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地工人如何索赔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案显而易见,无论是包工头也好,包工头配合单位招聘的工人也罢,在从事该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依然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样,如果是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劳务分包的自然人,同样无效。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2、那么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 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所述,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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