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涉及财产和债权债务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所以,当出现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下列要件:
一、 债权人在债务人签订离婚协议处分财产之前已经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明显不合理且该无偿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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