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沪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于2007年起担任被害单位某上海公司无锡分公司销售员、销售经理,负责银粉的销售工作。2014年9月至2019年3月间,冯某某利用其知晓某上海公司银粉交易客户信息、负责与对方客户洽谈及有权修改银粉销售价格等职务便利,在客户公司与某上海公司的银粉直接交易中加入其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无锡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银粉销售的虚设中间环节,其先通过上述三家公司中的一家公司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客户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货款,再以其控制的公司从某上海公司以低价采购银粉,后交付给客户公司,从而侵吞银粉货款差价。经审计,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侵吞货款共计1,924万余元。
论证问题一:虚设交易环节型职务侵占罪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职务侵占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侵吞被害单位财产的行为,在常见犯罪模式之外,衍生出了多种新型的侵占手段,虚设交易环节类型的职务侵占罪在本质上就是以低于市场价向关联企业销售本单位商品,达到侵占本单位财产目的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之前,这类行为可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后,该类行为首先应当考虑是否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从公司低买对外高卖行为在本质上确实侵害了公司财产权,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论证问题二:犯罪数额认定与犯罪成本扣减问题
1.犯罪数额认定:本案认定被告人职务侵占数额是根据购买、销售的差价确定,本律师认为该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即购买、销售差价实际是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值,这个差值不仅包含了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含了被害单位直接从事交易情况下可能取得的经济收益,即将受损失与所失利益均计入犯罪数额,本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中,被告人犯罪数额应当限于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后,这类案件可以归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活着为亲友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该数额即可以直接以购买、销售差价进行认定。
2.涉案企业低买高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是否可以扣减:犯罪过程中缴纳涉案公司的税费,是为保证完成交易、获取货款差价,应依法认定犯罪过程中为完成犯罪支付的必要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一方面,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害单位实际经济损失为准,犯罪成本不能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下,也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单人、单次作案的刑事案件,拘留后一般在3-7天内移送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刑事案件,拘留后一般在三十天内移送检察院报捕,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提交的报捕材料后,会在七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七天内,主办检察官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以后,家属第一反应一般都是如何能让当事人尽快出来,也就是尽快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那如何申请取保候审呢? 第一步,需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不了解案件情况,是不可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的,可以说,会见当事人并了解案
目前比较常见的掩隐罪主要集中在两卡犯罪领域,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样,都是国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重点打击的下游犯罪活动。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全国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掩隐罪与帮信罪所占
案号:(2022)沪0118刑初174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7日)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王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上海市青浦区多处公寓据点非法从事“跑分”业务,使用沈某某2张
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其中披露了2023年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前五大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居于榜首,实践中,帮信罪存在认定过于宽泛问题,部分以帮信罪定罪、量刑人员实际系被上游犯罪分子欺骗(以信用卡提额、帮助办理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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