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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再育能否成为另一方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2024-05-28 10:34 354人阅读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都是原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终止。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会对子女的抚养权也作出相应的处理,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在探望子女时受到相应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立,非以法定事由不得变更。但是,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再育,另一方是否可以此为由申请变更孩子的养权?

姜某(原告,男)和杨某(被告,女)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8年,姜某和杨某在民政局以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姜某乙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生活需要,姜某乙仍在父亲处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

后杨某再婚再育组成新的家庭。姜某乙现已年满十一周岁,自原、被告离婚后,一直跟随原告姜某甲生活。姜某认为自二人离婚至今,杨某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问,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姜某诉至法院,提出姜某乙归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征求姜某乙本人意愿,其平时由父亲姜某甲照顾生活,与奶奶感情较好,对母亲杨某了解不多,明确表示仍愿意跟随其父亲姜某甲生活。

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女姜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杨某,但杨某并未实际抚养,现杨某亦再婚再育组成新的家庭,生活开支来源于其现任丈夫,如姜某乙跟随其生活,需要委托现在的婆婆代为照顾。

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具体情况,让姜某乙离开现在熟悉的家庭环境,再与新的家庭成员建立关系,显然既需要打破现有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也无法获得比目前更好的关心照顾,不利于其成长。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变更抚养关系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姜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杨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时原告应予以配合。

变更抚养权主要看是否出现法定事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婚育并非法定事由,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孩子年满8周岁以后,应当尊重支持孩子的真实意愿,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客观情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抚养权的变更要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

以下是支持抚养权变更的四种理由:

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原抚养人不再具备抚养能力,无法继续照顾子女。

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原婚姻法规定为十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兜底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最重要的依据是变更抚养权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事由,变更抚养权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想要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往往会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强于对方,或者认为对方再婚育不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但这些都不是法院裁量的主要依据。

因此,建议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方:

1.离婚时尽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要为了尽快离婚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对方抚养条件变化不大时,法院支持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2.在日常生活中,和孩子(8周岁以上)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处理抚养权分配时,法院征求且尊重支持孩子的意愿(但对不满 2 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3.如果对方出现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时,要尽快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法院。

4.尽量聘请专业律师,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收集证据,如能促成调解,则尽快调解变更抚养权。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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