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等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吗?现男方临时悔婚,女方需要将彩礼退还吗?
小李和小吴于202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数月后,双方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小李于2023年9月按照习俗给予小吴彩礼108,000元,双方定于2024年农历二月二举办婚礼。后因琐事不和,小李于2023年年底提出解除双方恋爱及婚约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举行结婚仪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婚前给予小吴的108,000元属于彩礼的范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否认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彩礼返还情形,小李要求小吴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就婚约财产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解除婚约的原因、过错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小吴依法应返还彩礼,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女方无过错,男方单方悔婚,以及婚期将至等因素,酌定确定小吴彩礼返还比例为85%,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返还彩礼的依据不在于悔婚方是男方还是女方,而在于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以及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应当进行综合分析,进而判断返还彩礼的比例。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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