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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应该怎样继承

2024-08-09 14:30 200人阅读

对于多份遗嘱的继承,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审查遗嘱的合法性: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哪些遗嘱是有效的,哪些可能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内容是否相抵触:如果各个有效遗嘱的内容不相抵触,那么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若是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

3、公证遗嘱的效力: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果存在公证遗嘱,且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通常优先。然而,这一规则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可能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遗嘱的订立时间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形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遗嘱人行为能力问题: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问题: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的;或伪造的遗嘱;或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无效。

3、财产处分问题: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如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

4、法律义务问题: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如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形式问题: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设立。如代书遗嘱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口头遗嘱不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或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其他形式重新设立等。

6、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遗嘱无效。

7、其他情形:遗嘱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导致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遗嘱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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