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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认定

2024-08-22 10:37 120人阅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1.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规则

1.前妻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陆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妻子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其在离婚后请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

2.在夫妻离婚后,配偶一方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可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同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诉石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夫妻离婚后,配偶一方因误以为所抚养的子女为其亲生子女而尽了抚养义务,在经鉴定确认非亲子关系后,可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同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号:(2017)京011民初10637号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4期(总第889期)

3.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对自身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可请求损害赔偿——杨某诉田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一方婚内出轨将对配偶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对自身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的,可请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4年3月13日

4.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刘某汉诉王某玲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也可请求过错方返还已支付的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
审理法院: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白银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3日


专家观点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下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本条规定删去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内容。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将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本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48~450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转自:山东高法 2024年08月16日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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