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明和他的妻子李丽是一对生活在新加坡的华裔夫妇。两人育有一个儿子张伟(已成年)。不幸的是,李丽在2022年因病在新加坡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由于李丽的父母早年也已去世,处理遗产的责任便落在了张明和张伟身上。
在移居新加坡之前,李丽在中国青岛市黄岛区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仅以她的名字登记。此外,她还在银行存有一笔未到期的20万元人民币定期存款。虽然一家人已经成为新加坡公民,但他们在中国的户籍尚未注销。因此,在李丽去世后,张明和张伟因上述房屋和存款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律师解析:
1、因案件原、被告均系系外国公民,故该案为涉外民事诉讼。
2、该案属于法定继承的情形,且争议主要遗产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解决房屋的争议,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存款的争议,应适用李丽经常居住地法律即:新加坡法律。
律师具体分析:
一、如何确定张某某和张伟的身份,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的规定,应依法确定张明和张伟均为外籍人士身份。
二、外国人起诉要求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继承的遗产为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继承的遗产为动产,则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也是主要遗产所在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在中国法院进行审理,是否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审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区分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适用新加坡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律师建议:
处理遗产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不仅涉及逝者遗愿的实现还涉及家庭(家族)的财富传承,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设立,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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