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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何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

2024-09-06 15:40 1184人阅读

涉外离婚,如何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

答:依据法院所在地法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

案情如下:

张三,男,系中国青岛人。李四,女,系澳大利亚人,二人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登记结婚,在中国青岛举行婚礼,婚后育有一子取名皮特,现年5岁,系澳大利利亚籍。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四回到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三遂将李四起诉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张三和李四离婚,婚生子由张三直接抚养,李四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月至十八周岁。

案件分析:

一、本案是否为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李四系外籍人士,且居住在国外,故本案应为涉外民事纠纷。

二、本案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审理?

    本案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进行审理。因为本案在中国青岛市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假设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都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的规定,以此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以此确定当事人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此确定抚养权得归属和抚养费得数额。

律师建议:

涉外民事法律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得适用问题,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选择委托具有国际法视野的涉外律师进行代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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