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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何区别?

2024-09-10 10:59 548人阅读

经常有人向律师咨询这样的问题,“我被打成轻伤/重伤了,能赔多少钱?”“我被打了,9级伤残,对方构不构成犯罪?”前者就伤情情况问的是赔偿问题,而后者就伤残情况问的是刑事责任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就伤情、伤残的区别进行简单介绍。

相关定义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通过法医公对公调查取证或有医院相关检查和医嘱证据,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根据损伤的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重伤(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轻伤(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一般轻微伤只作为治安处罚案件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人民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01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02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公安机关授权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等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03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对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明确后及时受理。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

伤残程度鉴定需在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04依据的鉴定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伤残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05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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