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裁判要旨
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胡小某作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只是单纯的将其作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必须要充分考虑并尊重其提出的与其行为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相适应的要求与意识。胡小某对父母关系、父母抚养能力,以及对愿意随同父母哪一方生活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与价值衡量选择标准,因此,对于胡小某庭审中表达的更愿意和妈妈生活的主张,法院应当予以尊重。鉴于本案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切实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法院在宣判后,向被告发出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其目的是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创新,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如财产来源、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如果存在夫妻
如果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人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则会让免刑的可能性更高。 除了受害者的谅解外,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态度也至关重要。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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