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员工严重违纪性解除、员工过失性解除、无过失性解除以及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仅适用于试用期)。其中,员工严重违纪性解除和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大多数用人单位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后被起诉,被法院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存在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企业存在并适用录用标准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二是形式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通知书,并在试用期内送达员工。
案例检索:法院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
1、(2023)沪0104民初25264号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系以王某旷工1天和收到客户投诉为由主张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从旷工角度而言,仲裁裁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确于2023年4月4日存在旷工,本院予以认同;但根据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点所载,旷工1天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从收到客户投诉角度而言,某某公司虽已举证相关电子邮件,但未见根据《员工手册》第三章第二节所载由人力资源中心出示书面警告以及赋予员工提请复核的权利,则某某公司仅以客户投诉为由即享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明显有失合理。综上,本院认定某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相应的赔偿金。某某公司对于仲裁裁决计算的赔偿金金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但本院同时在此提醒王某,本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主要在于未达到约定条件,不代表王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毫无过失。王某应当对某某公司所指出的情况有所反省,在今后工作中规范履行作为劳动者的义务,避免类似情况继续发生。
2、(2023)沪0104民初17232号
某某公司3于2022年8月26日以石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石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且某某公司3在仲裁期间也自述双方未对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有过书面约定,亦未对石某的岗位职责有过约定,石某不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形。
案例检索:不支持违法解除补偿金
1、(2024)沪0117民初4456号
关于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根据原告的自述和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原告确存在工作时间离岗和躺着休息的情况,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离岗休息的合理性或离岗是为从事工作相关的事宜。被告处的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打瞌睡)均系违纪行为。故本院确认,原告存在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情况。员工手册同时规定,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是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故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于原告关于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2024)沪0104民初12427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某某公司1以李某1多次未按时出勤、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员工手册规定,李某1适用标准工时制,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30,员工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某某公司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李某1已完成上述员工手册的培训,对其工作中所遵守的工作纪律应予知晓。考勤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方式,其目的在于约束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根据某某公司1入口监控视频显示,李某1在试用期期间数次于工作日上午9点半之后携包进入工作场所。李某1虽主张其适用弹性工作制,上下班时间灵活,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综上可见,李某1存在多次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出勤的情况,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勤勉义务,故某某公司1据此以李某1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于法无悖,系合法解除。李某1要求某某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在法院支持违法解除的两案中,一案公司虽约定了录用条件,但并未明确执行;一案未明确约定录用条件,且在试用期内并未通知劳动者。
在法院不支持违法解除的两案中,公司均约定了录用条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了录用条件。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法院不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案件中,大多为用人单位证实劳动者违反了勤勉义务,如旷工、迟到、上班睡觉等。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要重视用人单位关于工时的规定,关注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安稳渡过试用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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