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饶一(化名)与赵二(化名)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饶一发现赵二出轨李三(化名),并有持续大笔金额转至李三微信及支付宝账户。据此,饶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请求:1、认定赵二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李三向饶一返还赵二赠与的金额。李三辩称:其与赵二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其也向赵二转过钱,所以饶一主张的金额中应当减去其向赵二转账的金额。
法院判决结果:
1、确认赵二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
2、李三于调解书生效的次日,向饶一返还赵二赠与的金额;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三承担。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饶一与李三关系特殊,且案件诉讼、调解的时间长,为了保证饶一利益得以实现,即在后续执行程序中能够获取款项,也为了促使李三主动与饶一进行协商、调解,律师建议饶一对李三采取保全措施。饶一听取了律师建议,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缴纳保函费、保全费,成功冻结李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案件结案后,截止还款日时,李三确实未向饶一履行还款义务。因本案采取了保全措施,且足额保全,因此,执行局收到原告饶一执行申请次日,即将全部款项执行到位,迅速结案。本案因委托人信任律师,采纳律师建议,双方配合工作,才能够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离不开当事人的协助和配合。本案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因相互信任、紧密配合,最终圆满结案的良好体现。
案情介绍:2021年初,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在自由恋爱后同居,后双方在家人的操持下举办了婚礼,且生育子女一名。但双方在生育子女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故双方后续皆不愿意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在同居后以共同的名义购买了商铺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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