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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社部办公厅1号文(原文放在最后),再次明确了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加班费计算方式,到底是总共三倍支付还是总共四倍支付?
原文表述: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意思就是,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标准工资+3倍额外劳动报酬=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4倍工资
那么,为何司法实践中会有这个困惑和不同裁判?
我们先来看下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有观点认为,按此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总计支付300%也就是三倍工资。
而每月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365天-周末休息104天)/12个月】,本身每月计薪天数就没有扣除法定节假日,所以每月正常工资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一倍工资。
所以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费减去已发的一倍正常工资,所以只需要额外再支付200%即二倍工资即可。
所以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在处理时,就是按照总计三倍工资(也就是二倍差额)的标准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上海法院不少法官也是持该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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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次法定节假日计算方式的通知并不是这一次才有的。
早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当时劳动部就已经明确规定了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另外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
即《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只不过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不少案件是按照总计三倍的标准裁判的。
1、从劳动法和人社部通知的字面内容来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那么这两者到底是冲突规定还是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如果是冲突规定的话,从法的位阶来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人社部或劳动部上述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2、我们再来对比看下周末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规定:
周末休息日:如果周末不加班的,不计薪,享有不带薪休息权;如果周末加班的,则周末加班费为平时正常工资的200%即两倍工资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如果法定节假日不加班,计薪,享有带薪休息权;如果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平时正常工资的300%即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这么一对比,从立法本意来看,笔者赞同人社部的理解,即这三倍工资应当是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一种超额报酬补偿,但同时不能剥夺法定节假日当天休息权的一倍正常工资。这点对比周末休息日加班费和工作日加班费即可看出立法本意,即周一到周五工作日平时延时加班费按标准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费,周末休息日加班费按标准工资的2倍计算,所以周末加班工作的报酬补偿力度比工作日加班力度更大,同理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偿力度应当比周末休息日加班补偿力度更大。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平时工作日延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报酬补偿力度是逐渐递增的,所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额外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周末加班的报酬,所以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费应当是额外另行支付的,否则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保护力度就与周末加班的一样了,所以加上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享有的一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共计应发4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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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加班费基数的问题。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各个地区有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裁判口径,建议关注当地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裁判观点。
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上海地区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时的月工资,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
例如(2024)沪0116民初16345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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