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88年张某(男)经朋友介绍与王某(女)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张某婚前已生育一子小明(结婚时,小明10周岁),王某因个人原因不能生育,因此张某与王某一直未共同生育孩子。王某对小明视如己出,一直抚养小明至大学毕业,能够独立生活。2012年张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双方离婚。至此王某独自一人在养老院生活,继子小明自始至终均未尽到子女的义务。2021年王某因身体状况恶化,无法独立承担相关医疗费用,遂要求小明能够对自己尽到子女的赡养义务。但小明以其与父亲已经离婚,自己无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相关医疗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结婚时小明仅10岁,王某一直抚养小明至独立生活,王某实质上对小明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同样适用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小明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相关医疗费。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及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对小明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该关系不因为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小明与王某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王某年老后,小明作为有收入的成年子女,应当对王某承担赡养义务。再者,作为曾经抚养教育过自己的继母,在其年老后,继子小明也应该对王某进行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扶助,这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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