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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及各自责任的划分

2026-01-16 10:20 19人阅读

农村建房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个侵权事实中交织着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也非常常见,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带你分析下农村建房中遭遇损害,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赔偿。

一、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家房屋的油漆劳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按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发包给刘某。刘某承包该劳务后,召集王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劳务报酬由刘某负责计算支付。后王某在为房屋外墙刷漆时,因脚手架不稳,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当日,王某被送往A医院,随后转至B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出院。王某住院产生医疗费45000元,其中张某垫付医疗费30000元,刘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C司法鉴定所受王某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王某支付鉴定费2800元。张某申请重新鉴定,D司法鉴定所受法院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张某支付鉴定费3200元。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王某的后续治疗费按10000元纳入本案计算,也认可王某因第二次鉴定实际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等400元。

另查明,张某家房屋为三层结构,高约9米,面积约300平方米。除了油漆劳务承包给刘某外,其余项目(含脚手架搭设)由张某负责完成。案涉事故发生时,张某家房屋的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张某未举证证实其阻止了王某施工。

二、从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分析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承揽关系,二是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劳务关系。以下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1、法律关系定性

张某与刘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张某将油漆劳务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刘某,刘某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张某支付报酬。这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张某是定作人,刘某是承揽人。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张某)一般不直接控制承揽人(刘某)的具体施工行为,承揽人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风险。

刘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刘某召集王某等工人进行施工,并负责计算和支付劳务报酬,刘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刘某是接受劳务一方,王某是提供劳务一方。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刘某)对提供劳务一方(王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监督施工安全等。

2、责任分析依据

承揽关系中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里的“过失”包括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条件缺陷(如脚手架不安全)、选任不具备资质的承揽人等。

劳务关系中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及责任划分

张某作为定作人,负责脚手架搭设,但事故发生时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这构成张某在“指示”或“提供工作条件”方面的过失。此外,张某未举证证实其阻止了王某施工,表明其未尽到安全提醒或监督义务。因此,张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你,张某作为发包人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在房屋未搭设外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某未阻止某作业,也未要求某采取安全措施,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某作为案涉劳务的承揽人和管理者,其对召集的工人有安全管理职责,其在某为某房屋施工作业前未排除安全隐患,作业过程中未提供安全设备,也未要求某采取安全措施,其行为亦存在过错。某作为施工人员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案涉劳务存在安全隐患,仍麻痹大意,坚持施工,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未能谨慎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法院酌情认定由某、某分别对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35%的赔偿责任

四、总结

本案中,张某作为定作人因提供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脚手架缺陷)而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承揽人和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施工人员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案涉劳务存在安全隐患,仍麻痹大意,坚持施工,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未能谨慎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建议各方在类似项目中加强安全管理和合同约定,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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