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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

2019-06-06 16:32 16614人阅读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或者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行为异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且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二、异议的理由

  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理由是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利害关系人在以下法定情形内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三、执行行为异议的申请形式和时间

  执行行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对执行的影响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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