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熊大与熊二是同学,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熊二生意急用向熊大借钱,熊大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熊二账户,未向熊二索要借条。
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熊大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熊二却说没向熊大借过钱,直接拉黑熊大。熊大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熊二。
开庭时熊二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熊大打包向熊二的还款。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熊大主张熊二向其借款30万元,然熊大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熊大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熊大要求熊二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熊大与熊二是1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熊二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熊二抗辩该笔转账系熊大归还之前欠熊二的债务,但熊二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熊二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熊大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熊二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熊二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熊二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熊二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熊二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熊二未归还借款,熊大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律师点评】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要求对方偿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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