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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并非亲生儿可索赔

2019-07-02 19:03 3697人阅读

  案件描述

  妻子怀着别人的孩子嫁给自己,离婚后丈夫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丈夫怒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补偿支付费用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七万余元。近日,我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前妻赔偿丈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丈夫王明,今年35岁,2007年,王明与小梅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恋人。2008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3月,小梅告诉王明自己怀有他的骨肉,催促王明尽快摆酒结婚。2009年5月,双方宴请各自单位的亲朋好友,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2009年11月,小梅顺利诞下一男孩小宝。

  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情趣不同,加上年龄相差甚大,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9月,小梅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宝由小梅抚育,王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宝十八周岁时止。随着小孩不断长大后,亲朋好友都说小宝不像王明,并且传言小梅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宝肯定不是王明的亲生儿子。以上情形不禁让王明对“儿子是否亲生”产生了怀疑,2012年8月,王明委托市妇幼保健院对小宝与自己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DNA技术鉴定,经医院鉴定,结论为:小宝不是王明的亲生父亲。自己疼惜的儿子,并非自己的亲生骨肉,让王明难以接受,收到鉴定书后,王明几个夜晚都没有睡着。

  王明越想越气,自己对孩子在经济和感情上都投入了许多,却换来如此结果,在获悉孩子不是亲生子后,王明更承受着来自亲朋好友的巨大压力。通过法律咨询,王明认为只有通过法律程序,才能为自己讨个公道。2012年10月,憋屈之下的王明决定诉诸法律讨要说法,请求法院判令小梅补偿及退回王明支付的生产费用、小孩住院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2874.54元,并且要求小梅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梅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对婚姻的忠诚,且有违社会风序良俗及伦理道德规范,且在双方离婚时,小梅仍隐瞒实情,小梅的行为给王明造成精神上极大伤害,故对于王明要求小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王明要求赔偿过高,法院不予完全支持。12月3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小梅赔偿给原告王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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