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于女士与丈夫都是外地人,结婚初期,夫妻两人的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不合的矛盾愈演愈烈。丈夫动不动就动手打她。她很伤心,可是为了年幼的儿子,一直忍着。
前些年,丈夫带着她和儿子一家三口来我市谋生。开了一家小饭店,由于用心经营,小饭店的生意挺火的。原认为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夫妻俩一天天变老,丈夫的脾气和动不动打她的毛病会有所改变,但现实是丈夫一点也没有变。
一年前,丈夫又动手打了她,于女士实在受不了了,就跑回了老家,躲了一年多。去年,看到儿子长大成人,不用自己牵挂伺候了,40多岁的于女士下定决心要结束这场充满暴力的不幸婚姻,彻底解放自己。
2011年9月,于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但遭到了丈夫极力反对。于女士是说什么也不愿意再跟丈夫过下去了。两人协议离婚不成,于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打官司离婚。法院受理了她的离婚诉求,不久,就开庭审理了。
就在他们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1年底,有一名男子拿着一张50多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打官司,说是于女士丈夫以前欠下的债,并向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查封了他们共有的楼房。
离婚途中杀出个“程咬金”来,而且这个“程咬金”早不来晚不来,偏偏在他们离婚诉讼处理过程中“横空出世”,于女士追问过丈夫这笔借款是怎么回事。丈夫说:“是在她回家这一年中,饭店赔了,欠了人家一笔钱。”可据于女士所知,饭店生意一直挺红火的,根本不可能赔钱,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一直很好,不需要借外债。“我就感觉是他们两人串通好的,目的就是不让我分到共有的楼房,他这样编造的债务,在法律上能认可吗?”于女士很是愤愤不平。
在现实生活中,缘尽了,有的夫妻好说好散,但有的却动起了各种心思,在法庭上出现编造假债务的事情并不鲜见。那么,对于一笔债务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查出确实有一方恶意编造,法律又将如何惩处?
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于女士的丈夫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他们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举债就推定为共同债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于女士的丈夫负有举证责任,即他要证明在夫妻分居期间何时做了什么生意,如何赔了,赔了多少钱,在什么情况下向他人借钱,举债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于女士的丈夫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举证不能,即便是真的发生借债了,那也只是于女士丈夫个人的债务,与于女士无关。
如果查实这笔巨额借款是假的,那么,于女士的丈夫就妨碍了司法办案,触犯了刑法,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0日,刘德华与李克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德华购买李克勤名下的某市某区幸福花园1号楼3单元1802房屋(以下简称案涉1802房屋),买卖价款220万;刘德华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购房款付至第三方托管单位担保贷款公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上如有查封和轮候查封时,应由查封法院对财产进行处置。若财产上已设定抵押,查封法院应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法院如认为对抵押物的处置属于无益处置,可同意由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处置,但应完善相关手续。 轮
案件描述 主张债权的一方债权人留置他人财产,但该债权实际并不存在或应当与对方债权抵消的,该债权人留置他人财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并应承担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案情] 2008年6月18日,陆爱芳以宝应县天安轿车租赁服务中心(甲
案件描述 原告郑某与被告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9月被告成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转移变更契约一份,王某向成某买得座落常州一小区房屋一套,实际支付价款239998元,并经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房地产转移变更契约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成某提供
案件描述 2012年7月,被告朱某某翻建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就欲在原楼房的基础上增建三层。并将工程土建清包给被告吴某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此后被告朱某某又将工程木工活计交原告俞某某施工,要求俞某某随喊随到,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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