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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19-08-01 11:30 2541人阅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因琐事与同住一屋的被害人甘某(十五岁)发生争执,当甘某欲离开时,被告人廖某不让甘走,并将窗户打开,同时对甘某说:“你要走就从窗户跳下去!”甘某即从床铺跳到窗台上,同屋的高某连忙上前扯住甘某的衣服劝其不要跳楼,被告人廖某用手拉扯高某的衣服说:“不要管她,让她跳!”,甘某即从四楼窗户跳下。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对被告人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结果: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甘某死亡的后果,而被告人并不希望和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廖某刺激甘某跳楼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已是深夜,且甘某年纪小,怕她一人外出不安全,想用跳楼阻止其离开,但是当被害人爬上窗户时,被告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产生危害结果是有预见的,但她认为甘某不可能从窗户跳下,因此被告人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的判断是不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较大。在甘某跳楼后,被告人廖某积极施救,把甘某送往医院抢救,说明被告人在主观意志因素上并非为强烈的特定目的驱使而不计后果,而是具有避免后果发生的愿望,只是因为判断过于自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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