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拟进入的行业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办理;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业则要根据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以及创业者的特殊要求来确定组织形式。
例如,律师事务所只能采用合伙形式,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必须采用公司制,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PE),法律允许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而随着《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以及考虑进入投资对象的便利程度和退出时的税收筹(优惠)划等因素,越来越多的PE采取了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2)税收负担
对公司而言,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所得税,在进行股东分配时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确定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分配所得时所需缴纳的税赋比公司制企业低。
但由于法律、法规等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等制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部门也为了招商引资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减免措施,因此,在充分利用法律与政策空间的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反而可能更加节税。
(3)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或投资人需要以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投资者无法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但就公司制企业而言,注册资本就是投资人风险及责任的防火墙,对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股东个人除非存在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的情形,否则概不承担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4)融资需求
由于公司制企业可以使用的融资工具较多,而且融资也不涉及到对投资人个人财产的影响,因此有较大资金需求的企业,建议选择公司制甚至股份有限公司,以更好地实现在资本市场融资。
(5)企业控制与管理模式
公司制企业可以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投资人可聘用代理人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只需要利用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的控制即可实现企业控制,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一般需由投资者投入日常经营管理。
(6)投资退出机制
公司制企业由于投资权益具有较高的自由流通度,便于进行权利转让,可以较为便捷地实现投资退出;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一般需要进行解散、清算和注销后方可退出,其退出的便捷性远低于公司制企业。
以上因素都会对投资人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形成影响,必须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才能最终选出符合投资人需求的企业组织形式。
查某与陶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后,查某发现陶某在2015年5月以48万元购得新北区某小区房屋一套。但在离婚时,陶某恶意隐瞒该财产未进行处理,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诉讼过程中,陶某称查某离婚时对案
【案情】2016年1月23日,王某(买受人)与吴某(售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吴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案涉房屋,双方确认于2016年4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关于付款约定为:王某于签订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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