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公司名义集资诈骗公司员工如何处罚?

2019-09-05 14:56 3733人阅读

  【案情】

  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雇佣被告人李某等管理人员和业务员分别向5595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07865.789万元,实际集资诈骗3455人23153.401万元。上述资金绝大部分被段某用于还本付息、支付工资和提成、个人挥霍,少部分用于炒股和投资房产、矿山和餐厅等。对被告人段某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对被告人李某哦等31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分钟提问,最快3分钟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4764 今日律师解答7768
推荐中
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 杭州盈科律师张涛:以公司名义集资诈骗公司员工如何处罚?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

首页

找律师

立即咨询

(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