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决议是由股东会对公司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表决而形成的议案,是公司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由于股东会决议事关股东、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权益,经常围绕其效力产生各种纠纷,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就是其中之一。那么,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可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这种情形是指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召开,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并没有通过股东会体现出来。由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实质上仅代表了违反规定的个别股东的意志,自然不能对其他股东产生约束力。
由于并未真正形成真实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无须讨论虛假决议的效力问题,直接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表达意见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公司的股东会上针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那么此决议事项则未代表股东的意思表示,因此决议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会议的人数和表决权比例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才能符合会议本身成立的要件,否则下阶段的表决程序就没有合法正当的基础,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成立。
此情形主要有:未通知股东,使得股东不知会议召开而未出席;进行了通知,但股东不愿出席:该股东根本不具有股东身份;股东无实际表决权,仅有表见的代理权;超越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进行表决等。
四、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是指表示投票表决时,赞成的股东表决权数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那么该决议就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亦不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故决议不能成立。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实践中存在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但也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向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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