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概要
2015年3月31日,某事业单位在编员工进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焦虑障碍疾病。2015年4月5日出院,医院建议该员工休息半月;出院后,该员工连续向单位出具了三份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均以焦虑障碍疾病为由,向单位连续请假,一直休息到2015年7月。2015年7月,该员工在另一医院进行治疗,被该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员工先后又开具了六次休养三个月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一直休息到2017年4月。2017年4月,员工在第三家医院就诊,同样被诊断为抑郁症,并开具了三份休养三个月的诊断证明书,一直休息至今。期间员工的妻子书面向单位申请继续延长该员工的治疗期限。
二、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该职工签署的聘用合同?
由于该职工是单位的在编员工,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应该遵循我国及单位所在省现行的关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该员工已经连续休了26个月的假,已经超出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参照该规定适用)的时间(即最长的24个月),由于现在该员工继续请假,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他的工作,若其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则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这一条的适用有一个限制情况,即《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职工签署的聘用合同,取决于该名职工是否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如果医院出具其患有的是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那么单位不能解除与其签署的聘用合同;反之,则单位有权解除。
(二)若单位不解除与职工签署的聘用合同,则单位应按什么待遇支付给职工?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职工签署的聘用合同,或者单位不愿意解除与其签署的聘用合同,那么有以下方式可以解决:
1、延长医疗期,在延长的期限内该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的待遇。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经过用人大内及人事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职工的医疗期,在延长的医疗期内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医疗期的待遇,至于延长的期限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医院的诊疗书提出建议,报人事主管部门批准。
2、用人单位同意职工继续请病假的要求,按照病假标准计发工资。
关于医疗期外的病假工资待遇,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个省自行规定,用人单位所在省年出台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病假基本工资的待遇高于《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中的待遇,则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中病假工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及津补贴。当然,计算病假工资时可以按照固定工资计算。
2312;font-size:16px;mso-font-kerning:1px;" >)土地测绘的费用最终将会由申请登记的单位承担。开发商如果自行委托测量,就不需缴纳地籍测绘费;如果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测绘,则开发商就需按规定交纳地籍测绘费。项目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上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指南上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即收费,不需申请人测绘(附件一);不收费,要求提供测绘不动产测量报告(附件二)。开发商可以选择执行;(2)如上所述,管委会并非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其无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测绘报告,开发商可以选择向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提交测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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