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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如何处理呢?

2020-04-09 09:41 1139人阅读

  现代刑事司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而衍生出了疑罪从无原则,即是在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时应当做无罪处理,那么在不同阶段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审查起诉阶段,疑罪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一审阶段,疑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二审阶段,如果发现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再审阶段,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疑罪按照二审程序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疑罪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向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死缓复核阶段,疑罪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六、死刑立即执行复核阶段,疑罪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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