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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最新规定解读

2020-07-06 11:55 3048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改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从2019年3月28日起也就是昨天开始施行,此次对于《规定》的修改逐条解读如下:

  1、增加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强延期开庭规则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2、增加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人民法院提升审判质效。

  3、增加规定第四条,分四款:“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前款规定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庭前准备程序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这一规定,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4、将《规定》第二条的“再次开庭”修改为:“延期开庭审理”。这一修改,提高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

  5、将《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第二条”调整为“第五条”,“第三条”调整为“第六条”,“第四条”调整为“第七条”,“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第六条”调整为“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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