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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2020-07-15 10:32 3952人阅读

  引言:租赁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特别是房屋租赁。租赁说白了就是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物并占有、使用、收益。那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担心(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会担心这个房子我本来想卖,但是一时半会儿也不一定会卖出去,我用来出租吧,怕后面碰到买主又很麻烦。承租人会考虑说,这个房子我住的很适应,离上班的地方也近,要是房东把房子卖了,新房东叫我搬出去怎么办?然而这在法律上是很容易解决的,下面笔者就我国法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做简要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或者动产租赁合同有效;

  (2)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中;

  (3)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

  法律效果: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即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元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租金、期限等),自动将出租人替换为新的所有权人。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第一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第二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第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法条指引: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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