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律师这么搞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是微妙的,跟律师沟通不能随心所欲,得注意方式方法,对案件才有帮助,律师是一群拥有“特殊思维”的人,不了解律师思维,意味着与律师不会有良好的沟通,律师的服务质量随之会受影响,委托人千万不能让律师这么搞:一、千万不要让律师请律师。
律师经常被问到“麻烦您给我找名厉害的律师,某某亲人被抓了,是被冤枉的”。殊不知这样问是非常不礼貌的,成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至少历经四年法学院的法学理论熏陶,通过号称国家第一考的司法考试,经过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再经过刑事法律风险培训学习以及大量刑事案件的磨练,才具备相应的办案能力。当你问到找名律师的时候,把律师得罪了,眼前就有名律师,你视而不见吗?这么问的潜台词是不是说眼前这名律师能力不行?哪位律师会愿意被认为能力不好呢。这样咨询是对律师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委托人不是在咨询专业问题,而是在寻找律师。既然不信任就不应该咨询,因为你在未经确诊律师专业水平的情况下否定了该律师的专业水平。
二、千万不要不懂装懂指挥律师
这个案件非常着急,某某律师你今天必须去会见,去教嫌疑人一二三点,第一点一定要教他某某问题,第二点一定要教他某某问题. . .,今天必须跟检察官、法官沟通一二三点,撤回三四五点,修改四五六点,具体你要这么沟通. . .,记住没有,再重复一遍. . .。千万别做这些事情,首先,委托人的指挥大部分是错误的,甚至违法的,律师解决问题是基于证据和法律规定,委托人分析案件是基于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也许委托人阐述的事实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是有差距的,委托人的指挥基本都是在做无用功;其次,委托人没有必要在律师面前显示懂多少,也没有必要跟律师拼才华,因为此时解决问题才是首要任务;最后,办理刑事案件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律师所做的每一步工作都须有法律依据,律师能做的肯定不会马虎,不能做的肯定也不会去碰,不管你怎么指挥,对律师对工作影响不大,反而会打乱律师正常的办案时间安排,遭厌恶,何必呢。
三、千万不要让律师免费服务
很多朋友认为,律师动动嘴就挣钱了,非常简单,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且不谈律师的教育和学习成本,不谈费用的服务对律师来说是一种伤害。首先,律师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国家有律师服务费用指导标准,律师如果过分低于指导标准收费或者不收费,会涉嫌扰乱律师服务市场秩序受处罚;其次,律师费是律师养家糊口的根本,国家不给律师发薪水,律师的基本生活,社会礼仪,保险,医疗,子女上学等都靠律师服务费,不付费的后果是让律师饿肚子干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再次,不收费是劣质服务的根源,例如,甲给律师服务费,乙不给律师付费,律师同时为二者服务,服务的结果肯定不一样,对甲而言,律师尽心尽力,因为甲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律师也有压力,务必全力以赴,而律师对乙的服务,则得过且过,敷衍了事,最终产生劣质服务。最后,律师不收费是自我糟蹋的过程,对于律师来说,时间是生命,一周七天,律师都在出差学习或者在出差学习的路上,稍微能够挤出点时间陪家人,却把时间花费在一些对律师没有任何价值事情上,牺牲天伦之乐做无用功,谁愿意呢!
四、千万不要让律师做假
律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资格非常不容易,律师执业证是律师的谋生之道,一旦失去,对律师家庭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让律师做假是让律师串供或伪造证据或其他,重则律师会受牢狱之灾,委托人为让亲人恢复自由为亲人力所能及,理应如此,可不惜端掉律师饭碗或者牺牲律师自由的方式达到目的,试问谁会愿意为了区区律师费用去坐牢,即便如此,公检法机关不是傻帽,能成功吗?
所以,委托人和律师应当相互尊重,健康沟通,为提高服务质量,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共同努力。
法条依据: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292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方式: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咨询
图文
知识1711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3180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1366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1848人阅读
咨询
图文
知识2021人阅读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5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