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法院重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件数据分析
检索词:西昌市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 重伤二级
从2016年到2018年共有62件‘重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件被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其中缓刑占31件,故意伤害重伤二级案件判缓刑率过半,赔偿被害人并判缓刑的占31件,即赔偿不一定缓刑,缓刑需赔偿。
免予刑事处罚占0件,无免于刑事处罚案件。
实刑案件约占27件:以下共列31件(3件是共同犯罪案件,存在重复罗列)。判处三年以下5件、判三至四年15件、判四至五年6件、判五至六年5件、判六年以上0件。
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符合以下情节:
1、自首 赔偿 (没适用缓刑的原因是欠钱不还还伤人)(2017)川3401刑初275号
2、从犯 认罪(2018)川3401刑初479号
3、自首 赔偿(2017)川3401刑初421号
4、自首 认罪 被害人过错(2018)川3401刑初746号
小结:刑法规定重伤量刑在三年以上,必须有法定减轻情节,才能在三年以下量刑,即法定减轻情节加赔偿、被害人过错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且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判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1、主犯 自首 赔偿 认罪 伤残八级 (2016)川3401刑初248号
2、被害人过错 坦白 赔偿 吸毒 (2017)川3401刑初262号
3、认罪 赔偿(2016)川3401刑初321号
4、累犯 坦白 赔偿(2018)川3401刑初559号
5、被害人过错 坦白 伤残十级 刑附民判赔2.8万(2018)川3401刑初345号
6、被害人过错 认罪 (2016)川3401刑初74号
7、赔偿 认罪 (2017)川3401刑初514号
8、态度好 赔偿 (2018)川3401刑初193号
小结:赔偿不一定缓刑,这一量刑幅度中,已赔偿的案件,只要不能适用缓刑,若无法定减轻情节,则判处三至四年之间。被告人功过相抵,即有法定加重情节,又有法定减轻情节或者赔偿情节,易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即无法定加重情节,又有法定减轻情节,有酌定情节如赔偿,也容易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行为人尚有社会危害性如吸毒恶习,不宜判处缓刑的易判三年有期徒刑。
判四到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1、伤残十级 刑附民判赔2.9万(2016)川3401刑初248号
2、累犯 伤残十级 刑附民判赔7.5万2017)川3401刑初809号
3、认罪 伤残十级 刑附民判赔3.2万(2017)川3401刑初707号
4、认罪 伤残八级 刑附民判6万(2018)川3401刑初627号
小结:被告人无法定减轻情节或者有法定加重情节,伤残等级在八至十级之间,易在此区间量刑。
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1、从犯 自首 认罪 累犯 (2016)川3401刑初88号
(五级伤残,刑事附带民事判27万)
2、从犯 (2017)川3401刑初316号
(其中另一名被告人 从犯 赔偿谅解 4年)(七级伤残,刑附民判15万)
3、从犯 2018川3401刑初25号(七级伤残,刑附民赔判15万)
4、认罪 (六级伤残,刑附民十万)
小结: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或有前科,伤残等级七级以上,被告人没有赔偿,从犯、认罪等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影响不大,易判处此区间刑罚。
分析案件判决情况,对指引我们遇到刑事案件作出正确‘决策’意义重大。重伤案件起刑三年以上,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可适用缓刑。不能判处缓刑的案件,我们应全面寻找法定、酌定情节,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法条依据:聚众斗殴罪规定在刑法第292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行为方式: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节恶劣”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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