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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扭打致心脏病发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0-10-20 21:47 996人阅读

  【案例】扭打致心脏病发死亡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因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这种情景,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如果因为扭打使一方情绪过于激动从而引发心脏病当场致死,过送医致死,另一方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如果是刑事责任,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笔者用下面的案例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之前购买的电动车出现问题,至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X号小牛电动车店要求解决。后因维修电动车问题与该店负责人、被害人陈某产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扭打在一起。期间李某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部等部位,造成陈某右手背和左小腿前侧皮肤擦伤等轻微损伤,后双方被周围人员拉开。李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至现场后将陈某带上警车,李某骑电动车一起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等候处理期间,陈某出现身体不适,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口角和打架过程中剧烈的体力活动、精神情绪的激动和心理波动、以及轻微机体损伤后的局部刺激等因素均可对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起诱发作用。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前期未能如实供述,后期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赔偿人民币7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析】

  首先阐述一下刑法条文有关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死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可谓十分严重的罪行。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最轻的可处三年以下期徒刑,依照刑法其他规定还可以适用缓刑(不用实际服实刑)。两者量刑的差别可谓悬殊、天差地别!而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

  那么,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明知的属于故意犯罪。如果不明知,还要看是否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如果应该预见到,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有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和互相扭打,双方对对方而言,均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故意伤害的直接结果仅仅是轻微的皮外伤,轻微伤,“死亡结果”并非主观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取得的结果。因此本案中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故意伤害致“轻微机体损伤”并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现行法律和量刑标准规定,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的标准才能够被定故意伤害罪。具体标准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评定。

  本案中,虽然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与对方进行扭打时,主观上均应该预见,如果对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自己的行为很可能会成为其心脏病、脑溢血等致死疾病的重要诱因,即使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但仍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有些人可能不理解,就是一些普通的斗气、撕扯,怎么就能够犯罪了?对于肢体冲突,很可能引发一些不可控因素,象本案案例中的冲突,基本上属于“势均力敌”型的冲突,触犯的也仅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果一方是彪形大汉,一方是孱弱老人,强者用重拳打击弱者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造成死亡结果,那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了。反之,如果一方仅用恶语辱骂,致对方气绝身亡,一般来说,不会构成犯罪,但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不过凡事没有绝对,必须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判定。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患有严重心脏病,不能情绪激动,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有预谋、有针对性地采用言语攻击、侮辱、诽谤、大骂对方,导致对方猝死,则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的行为人因为自己的不理智,不仅承担了罪责,还损失了70万巨额损失,相信此事会给他一个深刻的教训。所以,笔者建议大家,在与他人发生矛盾的时候,应理智处理,“动手”是最坏的一种选择,而且容易产生无法预料、无法控制、无法挽回的法律后果,危险自你“动手”的那一刻其实就已经靠近你、侵袭你,而你却浑然不知。笔者奉劝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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