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于2015年5月11日,一家金融公司和我签了一份借款10万元的合同,利息2%,借款时间为6个月(2015年5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
和我签合同的人,曾经是我的朋友A先生,这位A先生是这个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合同签署人、借款人、收款人、担保人(他有另一家公司)都是这位A先生。
在付了6-7月的利息之后,就没有再付利息。据A先生说,这位公司的法人被抓。
这位A先生目前是另外两家公司的法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当我追索这笔借款的时候,A先生说合同的公章是公司盖的,不属于他的责任,并声明自己也是受害者。
请问:我的这笔借款应该如何追偿?负责偿还的主体是谁?如何走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
针对您的描述,可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如果您在签合同时,A先生出具相应的代表公司借款的文书证明、表明借款的意图,或者该公司在知晓是您所借款项的情况下,在日后经营活动中,根据A先生所述用途使用了该笔款项,也可以认为公司对该笔欠款进行了追认,债务人实际为该公司,您可以向公司追讨欠款。
如果该笔借款是A 先生以自己名义借款,且并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可以认为是其个人债务,您可以要求A先生偿还。
行动建议
鉴于上述法律分析,建议您:可以先与A先生以及金融公司方面协商,要求对方进行偿还欠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持相关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到法院对A先生以及金融公司提起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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